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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 建设美丽滕州】擅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标识之侵权行为认定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12月13日

【优化营商环境】擅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标识之侵权行为认定
滕州法院 2022-12-09 17:22 发表于山东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法治观念的提升,知识产权作为维护智力成果的手段,受重视程度逐步提高,由此引发的知识产权类纠纷逐渐增多。滕州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保护创新、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护航高质量发展贡献了法治力量。实践中,冒用他人商标,无疑是构成商标侵权的。但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进行登记使用时,是否构成侵权呢?本文将为您作出解答。

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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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的,构成不正当竞争。经营过程中,如果经营者将企业字号突出使用,构成商标性使用的,亦会同时构成商标侵权。

【案情简介】

孙某于2003年11月7日在第44类获准注册第*号商标(发源地文字+图片),于2008年8月28日在第44类获准注册第*号商标(发源地文字),核定使用商品/服务范围均包括理发服务。孙某以普通许可的方式授权武汉某公司使用其注册商标,同时特别授权武汉某公司对中国大陆区域内发生的任何侵害授权方知识产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有权以武汉某公司的名义维权。武汉某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2015年至2020年行睿百强沙龙榜单中均有发源地(武汉)。滕州某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王某,注册日期为2021年7月19日,经营范围为理发服务。其店铺门面上装有“发源地”字样的广告牌,店铺的右前方立有带“发源地”字样的广告牌。

武汉某公司诉请:1.判令滕州某店立即停止侵犯武汉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将经营场所的门头、广告牌及其他地方含有发源地字样的标识拆除;2.判令滕州某店立即停止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与武汉某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3.判令滕州某店赔偿武汉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万元;4.判令滕州某店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裁判结果】

滕州法院一审判决:一、滕州某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武汉某公司第*号、第*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将其店铺门面上及门前含有“发源地”字样的广告牌拆除; 二、滕州某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发源地”字样的企业名称;三、滕州某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武汉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5000元; 四、驳回武汉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法官说法】

关于该案裁判结果,在滕州某店是构成商标侵权,还是不正当竞争,亦或同时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存在不同意见。商标法明确规定了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的,构成不正当竞争。那么滕州某店在突出使用字号的过程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系本案审理的争议焦点。而针对该争议焦点,滕州某店在其店铺门面及店铺门前的广告牌上突出使用企业字号是否系对其字号的正当合理使用又是审理的关键。在审理的过程中,需要合理界定经营者使用其字号系正当使用字号行为还是商标性使用行为。

在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时,一般需要判断涉嫌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服务场所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行为。滕州某店的经营范围系理发服务,在案涉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之内。滕州某店将“发源地”使用于其店铺门面的广告牌上及店铺门前的广告牌上,明显突出使用了“发源地”,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而滕州某店使用的标识与案涉发源地文字商标相比,属于相同标识,与案涉发源地文字+图片商标相比,属于近似标识。滕州某店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店铺招牌等处使用与案涉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识,其中的字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尽管商标和企业字号在性质上并不相同,但二者同属于商业标识的范畴,均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区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滕州某店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主观上有攀附他人商标的故意,客观上产生了误导公众的效果,能够引人误认为其提供的服务与“发源地”存在特定联系,这种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数量逐年增加,且同一原告批量起诉的案件层出不穷,对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准确及时地裁判,可以让社会公众了解裁判规则,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定纷止争和价值引领作用,提高社会公众对纠纷化解结果的预判能力,利于社会公众自行解纷,提升诉前调解成功比例,减少诉讼案件的发生。在市场主体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企业字号,并在经营过程中突出使用字号或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案件多发的大环境下,本案的裁判能够让更多的市场主体对照经营过程中的经营行为,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规范经营、正当经营、合法经营,有利于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减少潜在案件的发生,助力诉源治理。


作者简介

田士云,女,1983年12月出生,滕州法院民二庭一级员额法官。


编辑:王冬梅  李陶

审核:颜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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