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海晨刊》2014年12月26日
女儿就可以不养老?
八十岁的老太太告了两次状法院判决:子女都要尽赡养义务
本报讯(记者 李培安)12月25日,记者从五莲县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赡养纠纷案件,原告是一位80岁高龄的母亲,因女儿不尽赡养义务,曾两度将亲生女儿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女儿承担赡养费、医药费。
12月25日,法官向记者介绍了案件的原委。今年80岁高龄的张王氏与丈夫共生育五个子女,其中两个女儿三个儿子,且五个子女均已成年,张王氏要状告的是自己的大女儿。
近年来,张王氏年事已高,体弱多病,今年三次生病住院,期间共支出近2万元的医疗费,大女儿却对此不管不问,没有生活来源的张王氏便将大女儿告上法庭。
法院另查明,原告张王氏曾在去年以被告大女儿不尽赡养义务为由向法院起诉过,当年,法院判决张王氏的大女儿每年向她支付1500元的赡养费。
被告却认为,在农村地区,有女儿不养老的习惯,只有儿子才养老,而且自己也没有继承到父亲的房屋,从而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母亲的医药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应对失去劳动能力的父母承担赡养义务,提供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慰藉。
法官介绍,现原告张王氏已年满八十周岁,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农村虽然有女儿不养老的习惯,但这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冲突,从法律角度讲,对老人的赡养费用应当由子女平均分担,不能因为家产分配不平均就可以不履行赡养义务。
法院最后判决张王氏的大女儿支付医药费共计4000余元。
(文中案例及相关法律解释由五莲县人民法院 尹越寒 许磊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