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海晨刊》2014年12月1日
夫妻离婚要求分割违法建筑
本报讯(记者 秦钊)违法建设的房屋,夫妻离婚时能否要求分割?11月30日,岚山人民法院的法官向记者讲述了他们最近审结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李某与王某于2004年登记结婚。后因夫妻感情破裂,女方李某于去年10月向法院起诉离婚。诉讼中,李某主张对其夫妻共同建设的房屋进行分割。
据了解,2011年李某夫妻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就在岚山区某村居,违法建设平房一处。建设期间,行政执法部门对其作出过罚款并责令限期补办房屋建设手续的行政处罚。
李某认为,他们建设的房屋虽未办理房屋建设手续,但双方都倾注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并有共同建造这一事实行为,使其具备一定的价值,应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王某不同意对这处房屋分割。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特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李某与王某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平房,截至法庭辩论终结时,尚未补办相关手续,不能发生设立物权的法律效果,建造人对其亦不享有物权权益,故对李某有关分割该平房的主张不予处理。
因该平房具备一定的使用价值,综合案件实际情况,可由王某暂时居住。
法官说法
违法建筑虽具备一定价值,但因建设行为的违法性,不能发生设立物权的法律效果,建造人对其也不享有物权权益,但建造人可对其产生的收益主张权利。
山东省高级法院2011年民事审判会议纪要中也明确指出,违法建筑是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时,婚姻当事人请求分割违法建筑的,原则上不予支持。但对违法建筑产生的收益,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据此,基于该平房建造行为的违法性,不能认定夫妻双方对其享有物权权益,所以不能支持李某请求分割违法建设房屋的诉讼请求。但若房屋建成后产生合法收益,比如出租房屋所产生的租金、被拆迁所产生的拆迁利益等,可将其合法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