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报》2018年2月2日
从电影“东方快车谋杀案”说私力救济
□科刚
(一)
电影《东方快车谋杀案》是根据著名英国推理小说作家阿加莎·克里斯蒂的作品改编而来,内容主要讲述名侦探波洛搭乘东方快车准备前往英国伦敦,在东方快车抵达温科夫齐那天晚上,大约于午夜12点37 分时,波洛被一个男人的嚎叫唤醒。它似乎来自隔壁车厢,这是雷切特先生的房间。当波洛从门缝向外偷窥时,他看到管理员正在敲雷切特先生的房门,询问有何吩咐。波洛听到一个人用法语回答说“我搞错了”,便安静了下来。波洛只好回去继续睡觉,但是他对于火车停止前进产生一种不好的预感。
当他决定按铃时,他听到赫伯德夫人抢先一步,并听到管理员与她发生争论。然后当波洛要求管理员给他一瓶矿泉水时,他得知赫伯德夫人声称有人在她的车厢中出入。他还得知,由于暴风雪的缘故,火车已经停止前进。第二天早上醒来后,他发现雷切特先生已经死了,在睡梦中被刺死。 董事布克先生建议波洛接下这件谋杀案。
雷切特先生身上的刀伤很奇特,有一些很浅,其中只有三个伤口可以致命。此外,其中一些看起来是右撇子的人造成的,而有一些看起来则是左撇子的人造成的。
波洛在雷切特的客房中发现了更多线索,包括绣着“H ”的亚麻手帕与烟斗通条。这些表明,凶手是故意留下线索的,然而,每一个线索似乎指向不同的嫌疑人,令人摸不着头绪。最终波洛得知真相:这个化名雷切特的死者,其实是一个恶名昭彰的罪犯,原名卡塞蒂。他曾经绑架美国阿姆斯壮上校的3岁女儿黛茜,尽管得到上校的大笔赎金,但还是残忍杀害了这个小女孩,之后便远走高飞。
上校的妻子索尼娅当时又怀孕了,当她听到女儿的死讯后,发生休克并早产,母子医治无效死亡。阿姆斯壮上校悲伤过度,也开枪自杀。黛茜的保姆苏珊被警方认为是共犯,从窗口坠楼身亡,之后她被证实是清白的。卡塞蒂虽然被捕,但他花钱上下疏通,最终无罪释放。从此他改名换姓,逃离美国,靠着手头的巨额财富过日子,直到在列车上被12名复仇者杀死。
(二)
看过电影的都知道,正是12个跟死去的阿姆斯壮上校一家有密切关系的人杀死了雷切特。人们都知道雷切特有罪,法律却对他无可奈何,于是12 个义愤填膺的人通过自己的力量杀死了他。
随着社会的发展,同态复仇这种私力救济手段在绝大多数法学家的视野中,已经成为一种落后的、不文明的、应抑制和抛弃的纠纷解决方式。但电影中案件发生于20世纪30年代,从电影中伊斯坦布尔一名出轨的妇女被当地居民用石头砸死可以看出,社会还是比较落后的。人们对法律失望后,期望讨回公道,而采取暴力复仇的方式,还是很多人的选择,而且这种私力解决方式,得到民众的普遍认可,甚至是合乎社会道德的。
法律的价值,就是保护人们的权利和自由,满足人们对社会正义的期望。如果通过司法难以实现正义,那么人们所获得的权利很可能只是空中楼阁,而这正是私力救济存在的理由之一。约翰·戴蒙德爵士在《法理学》一书中也写道,报复作为刑事司法的目的之一,“用于抚平所有健全社会会有的愤慨之情,满足复仇或报复的本能,这种本能不仅存在于受害人身上,而且也是社会大众的同情心的延伸。”
电影中,雷切特杀了黛西,有权有势的他以为逃脱了法律的制裁,但每天晚上他却焦虑恐惧得睡不着觉,处在巨大的折磨当中。 12个人的命运也因此改变了,他们的生活中充斥着愤怒和复仇,可是当他们身上被恶魔的鲜血沾染之时,他们自己也成为了杀人魔。通过杀戮这种野蛮的手段来实现正义,为了惩治恶而又去为恶,如此恶性循环,善不但难以得到伸张,恶也未被根除,这种私力救济方式无疑是不值得提倡的。因为这种私力救济方式往往容易失去控制,具有不可预测性。“弱者无从实行,强者每易仗势欺人”,极易造成社会秩序的不稳定,并且合法与非法之间的限度难以界定,现代法律遂以禁止私力救济为原则,私力救济往往在民法上构成侵权行为,在刑事上成为犯罪行为。
现代法律体系中讲究程序正义、提倡无罪推定,其实就是要最大程度地弥补这种漏洞。这不是对犯罪分子的保护,而是对普通人的保护。程序正义相对于实质正义来说,是一种看得见的正义,也就是说,是可以量化、评估和可控的,而实质正义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程序正义就好比是分蛋糕时让切蛋糕的人最后一个拿蛋糕,这样无论谁都会努力把蛋糕切得一样大。
(三)
电影中,波洛临下车时,回头看了一眼 12个人,缓慢而有力地说:“这件事,让我明白了,世界并不是绝对平衡的,有些东西超越了法律。东方快车上发生的一切,我不知道,我会跟警察说,我的推断是,嫌疑犯中途上了车,杀了雷切特,然后又逃逸了。希望你们从此过上清白轻松的生活。”
在人性和法律之间,有时候对与错是很难衡量的。
这也恰恰说明,私力救济的存在是有其客观原因的,虽然它可能引发暴力,激化冲突。但如果法律无法切实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就会不再信任法律。另外也可能有些人不愿忍受诉讼迟延、与法官打交道、进入繁琐的诉讼程序。对这些人来说,由于公共司法资源及其他纠纷解决机制不能满足所有的救济需要,法律裁判并不是一种很合适的纠纷解决方式,因此私力救济的存在就是不可避免的,并具有合理性。
我们虽然同情绑架案中的受害者,但我们不禁要问,又是谁给了他们12 个人去决定别人生死的权利?正义作为法律的价值之一,对于罪犯惩罚的执行,是需要履行法定程序的。 在有既定制度的世界里,遵守规则是维护动态平衡的底线,道德的选择不应该成为破坏底线的理由。
正如波洛所说:“你们既当陪审团又当刽子手,这岂不是回到了中世纪?法治的精神必须高于一切,即使有时它有失公允,你们也应该重拾信心。 因为,法治一旦被破坏,整个社会、整个文明世界将无处栖身!”
从另一个方面来说,东方快车谋杀案之所以发生,正是因为12名凶手认为无法通过法律手段实现正义,因此不得不寻求私力救济。当某些司法方式受阻或无效用、效率低、不可行时,人们自然会转向其他救济途径。这就倒逼国家要大力推行司法改革,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做到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以切实保障公平与正义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