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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开发区:盛世之治 唐太宗的法制思想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12月01日

《人民法院报》2017121

盛世之治:唐太宗的法制思想

朱会良

  唐太宗李世民在位的贞观年间(公元627—649年),出现了一个相对稳定、繁荣的大治的历史时期,形成了一个被称为贞观之治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繁荣昌盛的盛世局面。据《贞观政要·卷一》记载,当时官吏多自清谨。制驭王公、妃主之家,大姓豪猾之伍,皆畏威屏迹,无敢侵欺细人。商旅野次,无复盗贼,囹圄常空,马牛布野,外户不闭。又频致丰稔,米斗三、四钱。行旅自京师至于岭表,自山东至于沧海,皆不赍米,取给于路。入山东村落,行客经过者,必厚加供待,或发时有赠遗贞观之治以它的大气、包容,展现出国富民强和文化灿烂的太平盛世的图景,从而成为世界人类历史上一个辉煌的时代。贞观之治中,唐太宗李世民以其先进的顶层制度设计,健全完备的法律体系和面目一新的社会风气,为其长期稳定和繁荣奠定了基石。

    确立治国理政理念 完善顶层制度设计

    在风起云涌隋末农民起义中,唐太宗首先认识到人民群众的力量,从而在统治策略、方针、政策上,客观上作出某种有利于人民群众和符合历史发展要求的改变,唐太宗曾感慨道:前事不远,吾属之师也!”“动静必思隋氏,以为殷鉴。因此,他切实的推进制度建设,建立稳定的治理体系,以确保治国理政的理念得以实现。特别使他警于目而惕于心的,是隋末百姓凋残,疲于兵革,田亩荒废,饥馑荐臻这个烂摊子,于是,他把鉴前代成败事,以为元龟作为自己治国理政的首要信条,甚至每日坐朝,欲出一言,即思此一言于百姓有利益否!他在和大臣们讨论如何致治的问题时,探讨的最终结果就是要达到安人宁国。贞观二年,李世民对大臣王珪说:凡事皆须务本,国以人为本,人以衣食为本。凡营衣食,以不失时为本。夫不失时者,在人君简静乃可致耳。若兵戈累动,土木不息,而欲不夺农时,其可得乎?在他看来,做人君,就必须正确了解自己和老百姓的关系。他把君王和老百姓的关系,比如船和水的关系:舟所以比人君,水所以经黎庶。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他认为为君之道,必须先存百姓。若损百姓以奉其身,犹割股以啖腹,腹饱而身毙!唐太宗不止一次地谈论民贵君轻的道理和暴其民,甚则身弑国亡;不甚则身危国削带来的严重后果。他要求安人宁国就是要偃武修文,改善政治,实行教化,保证老百姓安居乐业,发展生产,旨在缓和统治阶级和农民阶级的矛盾,以利于恢复和发展生产,维护和巩固封建统治。

    其次,唐太宗认识到隋朝灭亡的最大原因是过度集权,形成唯权是视、唯我独尊的专制体制。权力凌驾于制度和法律之上,法律就可以被权力任意践踏,权力就成了为所欲为的怪兽。据《旧唐书·张玄素传》记载,唐太宗不耻下问,向张玄素请教如何治理国家,张玄素说:臣观自古以来,未有如隋室丧乱之甚,岂非其君自专,其法日乱。向使君虚受于上,臣弼违于下,岂至于此?且万乘之重,又欲自专庶务,日断十事而五条不中,中者信善,其如不中者何?况一日万机,己多亏失,以日继月,乃至累年,乖谬既多,不亡何待!如其广任贤良,高居深视,百司奉职,谁敢犯之?他直言隋朝的失败在于帝王高度集权,百官只唯上,不唯法,不唯实,不唯民,法律自然遭受破坏。唐太宗深以为然一日万机,一人听断,虽复忧劳,安能尽善?他认为要善于任用贤能一起治理国家,对权力进行合理的分割并成为制度性安排。

    一方面,唐朝承继了隋朝开创的三省六部制,其最初设立的目的就是分割相权,这一制度在唐太宗时期真正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和效率。在运作过程中,一是在体制内追求最大限度的民主,让决策、审议和行政权各自独立。国家权力中枢机构最重要的是决策民主。在决策层面不是由某一个部门负责,而是由三个省共同进行。国家政策的制定,由负责行政的尚书省提出问题,中书省负责起草国家政令,而门下省则是负责审议诏令,经过审议形成的正式诏令则交由尚书省负责实施。这一过程通过民主的决策来保证政令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二是让权力分配均衡合理且在有效监督下运行。尚书、中书和门下三个省共同进行民主决策,三个环节构成有机的协作体系,合理的分散权力,同时又相互制衡,使三者达到有效监督和制约。唐太宗在《贞观政要·政体》中说:中书所出诏敕,颇有意见不同,或兼错失而相正以否。元置中书、门下本拟相防过误。人之意见,每或不同,有所是非,本为公事,须灭私徇公,坚守直道,庶事相启沃,勿上下雷同也。这指出了设置三省的制度用意。

    另一方面,实行了决策和行政分离的执行系统。权力的腐败是不公正的根源。权力的腐败包括个人施政的腐败和制度的腐败,而制度的腐败源于利益分配的不公正。因此,要保证制度上的公正,就是要让具体的利益关系同制定国家政策的权力相分离。其中最明显的则是体现在尚书省六部即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和工部的制定政令分工及九卿的具体落实执行职责上。

    唐太宗还引入了第三者的监督,在制度上设置言官,让他们对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提出建议和意见。《贞观政要·求谏》中记载,贞观二年,为了求谏,他向大臣们保证:对于臣僚们的诤谏,绝不动怒问罪,将务尽忠谠,匡救朕恶,终不以直言忤意,辄相责怒。在他的中央机构内部分别在门下省设置谏议大夫四人,官品为正五品上。还设置左补阙二人、左拾遗二人,跟随皇帝出行,随时随事进谏。中书省也设置左补阙二人、左拾遗二人,监督政令的审议。特别是聚集在唐太宗周围的一批重臣,如房玄龄、杜如晦、魏征、王珪、虞世南、长孙无忌等人,形成了一种经常向他提供建议和进行诤谏的臣以进言为忠,君以听言为急的风气。这对于帮助唐太宗治国理政、形成贞观之治的繁荣局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制定刚性法律规范 身体力行公正执法

    唐太宗李世民即位后,通过贞观初年国策大辩论,唐朝确立了文德治国的指导思想。即所谓弘风阐化,安民立政也就是要用法的强制力来贯彻封建伦理道德的纲常名教,对老百姓导之以德,齐之以礼,实行德治”“礼治,以达到安民立政的目的。同时,为了补千年之坠典,拯百王之余弊,唐太宗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一些熟悉法律的大臣于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颁行《贞观律》,并编制和删定大量以令、格、式为表现形式的法律规范,以补律之不足和辅助律的施行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规物程事。《贞观律》是被称为集我国封建法典之大成的《唐律》的基础,是对国家的政治、经济、生活的基本行为规范,代表着中国古代法制的最高成就。

    唐朝刚性的法律体系首先体现在力求删削繁苛,力求宽简。贞观元年,唐太宗指出: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务在宽简”“国家法令,惟须简约,他认为法令要力求稳定不可轻出诏令”“若不常定,则人心多惑,奸诈益生。其主张立法简约宽平,认为法律不但应当由繁而简,而且应当去重从轻。凡削烦去蠧,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特别是对于死刑与肉刑的运用,更主张持审慎态度。与隋律相比,唐朝的刑罚有大幅度地减轻。因此,唐律制定法律的原则是法贵简而能禁,罚贵轻而必行。唐律规定在判案的时候,不能只凭法律条文,还应该斟酌人情;量刑的时候,宜轻不宜重。尤其对于死刑,初曾议绞刑之属五十条,免死罪,断其右趾,应死者多蒙全活,后来连断趾法也改为了流刑。并删去兄弟连坐俱死之法。自是比古死刑,殆除其半。这些措施反映了当时立法方面力求宽简的倾向,其主导思想为刑罚是教化的辅助手段,目的在于教人向善,弃恶从善。其次,明正赏罚,一断以律。唐太宗十分重视正确运用赏罚,并统一赏罚标准,不避亲疏贵贱,一切按照法律办事,统一标准,一断以律。他认为:赏当其劳,无功者自退;罚当其罪,为恶者戒惧。故知赏罚不可轻行。在处理岷州都督高甑生诬告李靖一案中,有人因甑生是秦府功臣请予宽恕时,唐太宗说:虽是藩邸旧臣,诚不可忘。然理国守法,事须画一。今若赦之,使开侥幸之路。且国家建义太原,元从及征战有功者甚众,若甑生获免,谁不觊觎?有功之人,皆须犯法?我所以必不赦者,正为此也。他按照法律处理了该案,从而维护了法律的权威。

    唐太宗注重自身率先垂范,公正执法。他认识到最高的权力也必须在法制的框架内运行,法必须大于权。贞观初年,因山东租税减免问题和是否征召十八岁以上男子当兵,唐太宗忽视政令的严肃性,朝令夕改。对此,魏征坚决反对今既征得物,复点为兵,何谓从来年为始乎?又陛下所与共治天下者在于守宰,居常简阅,咸以委之;至于去兵,独疑其诈,岂所谓从诚信为治乎?唐太宗闻谏后如醍醐灌顶,做了自我检讨,立即纠正了错误的做法。还有一例,贞观年间,一些人通过假冒手段当上政府官员,唐太宗察觉后颁布敕令,让这些假冒当官的人限期自首,不自首就处以死刑。有些人还是想蒙混过关,拒不自首,最终还是被抓到了。唐太宗命令将他们处斩,时任兵部郎中的戴胄坚决不同意敕者出于一时之喜怒,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也。陛下忿选人之多诈,故欲杀之,而既知其不可,复断之以法,此乃忍小忿而存大信也。唐太宗曰:卿能执法,眹复何忧!不仅如此,唐太宗还把实践中得到的经验教训变成国家法律诸制敕断罪,临时处分,不为永格者,不得引为后比。若辄引,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这就用法律的条文明确规定法大于权,从而树立了法律的权威。

    整饬吏治防止枉纵 惩革弊风厉行节俭

    唐太宗十分注重吏治的整饬。他曾对吏部尚书杜如晦说:比见吏部择人,惟取其言词刀笔,不悉其景行。数年之后,恶迹始彰,虽加刑戮,而百姓已受其弊。他对各级官吏的选拔和任用除了从有利于自己的统治着想之外,也考虑到了对老百姓的利弊。他坚决不搞任人唯亲,而是坚持贯彻公平公正的用人原则。

    首先,通过严格的考试铨选制度选拔人才,即注重个人的创造性,又强调对法律、法规的掌握和运用。唐朝对于文官的铨选权,由吏部统一掌握,武官则归兵部。凡是科举及第取得出身者,须经吏部再试宏词拔萃入等,方可入仕,授予九品官。不应此试者,可由吏部按期召集试以(取其体貌丰伟)、(取其言词辩证)、(取其楷法遒美)、(取其文理优长),合格者注授适当的官缺。除中央掌握铨选权外,地方州县长官也有任命僚属的权力,一经地方任用,吏部即给予铨选合格的待遇。此外,五品以上的京官和诸州总管、刺史,均有荐举人才的义务,但如贡举非其人,或应贡举而不贡举,要判处一至三年徒刑。通过考试铨选制度,不仅打破了家世门阀对官职的垄断,形成了全社会崇尚文化和尊重人才的风气,也堵塞了人事制度的漏洞,选拔了大量德才兼备型人才,提高了官员的素质和形象。

    其次,运用考核的杠杆加强对官吏的监督和管理。唐太宗非常重视官吏的任用和考核,着重考察官吏的品德、清廉、公正和勤政,其核心就是考察官吏的道德作风。唐朝在官吏考核上分高低两个层面上进行,对于低层面的考核,针对各个具体职能部门及其官员,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订立不同的考核标准,共有二十七条,史称二十七最。对于高层面的考核,唐太宗给所有官吏定下的努力方向和目标,分为四条,史称四善。地方官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治乱,唐太宗亲自掌握地方官的选择和任命,并把各州都督、刺史的名字写在屏风上在官如有善事,亦具列于名下,若有恶迹,即予惩办。夜深人静时,他会面对屏风一个人一个人的去琢磨,反复考虑哪些人能胜任,哪些人不能胜任。《贞观政要》的编纂者吴兢评价他:深恶官吏贪浊,有枉法受财者,必无赦免。在京流外有犯赃者,皆遣执奏,随其所犯,置以重法。

    他认为,建立法制,选用好官,落到实处就是严格落实公正执法,防止司法官吏枉纵、任意出入人罪。唐太宗要求司法官员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由于唐太宗认识到人命至重,一死不可再生力求据理论情”“恤刑慎杀。贞观元年,唐太宗规定自今以后,大辟罪,皆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议之。首创封建法律史上九卿议刑的制度,就是为了庶免冤滥。唐太宗先后怒杀大理丞张蕴古和交州都督卢祖尚以后,又再三追悔,自责思虑不审,甚至斥责臣僚们不该不加谏阻,以致错杀了人。虽然当时已有三复奏制度,即死刑执行前应向皇帝请示三次的规定,但并没有解决问题。于是又规定了五复奏即决前二日、一日复奏,执行之日再三复奏的制度,并规定自今门下复理,有据法合死而情可宥者,宜录状奏。后来,司法官吏们接受了张蕴古一案的教训,以出罪为诫,致使唐太宗感觉到刑网更密了,大理卿刘德威评价道:律文失入减三等,失出减五等。今失入则无辜,失出则获大罪,所由吏皆深文。意思是说,法律虽然规定失入失出要分别受到惩处,但实际上是无罪错判和轻罪重判没有问题,有罪错放和重罪轻判却要被治大罪,大家心存畏惧,当然只有宁入勿出、趋吉避凶了。唐太宗深以为然,于是规定凡失出失入的,一律严格按法律处理,司法才渐为平允

    唐太宗采取惩革弊风,厉行节俭等一系列措施,消除各种不安定的社会因素。危难兴邦,放逸丧国。唐太宗在这一方面的勤谨律己,率先躬行,更具有创风气的作用。唐太宗与大臣誓约崇饰宫宇,游赏池台,帝王之所欲,百姓之所不欲。帝王所欲者放逸,百姓所不欲者劳弊。劳弊之事,诚不可施于百姓。(《贞观政要·俭约》)武德九年(公元626年),唐太宗刚被立为太子,就纵禁苑所养鹰犬,并停诸方所进珍异。唐太宗一登基,马上对王公大臣颁布了四条禁令:第一,住宅;第二,车马、服装;第三,婚嫁;第四,丧葬。各级官员都必须按照所规定的待遇执行这四条禁令,不得超越限制。这四条禁令执行得非常严格,《贞观政要·俭约》描述由是二十年间,风俗简朴,衣无锦绣,财帛富饶,无饥寒之弊。在唐太宗的倡导之下,许多重臣也身体力行,都崇尚节俭的生活和简肃的作风。堪称贞观时代名臣的魏征,居宅没有正堂,非常简陋。魏征得病,家里人来人往,得不到很好的休养。唐太宗知道后,用自己建造小殿的材料给他盖了一间房子,送去被褥,才使他有了一个专门的起居之所;户部尚书载胄死后居宅弊陋,祭享无所;尚书右仆射温彦博也是家贫无正寝,及薨,殡于旁室;中书令岑文本则是宪卑湿,无帷帐之饰。崇尚节俭,是执政为民精神的体现。贞观年间能够形成这样的一种俭朴的风气,淡泊明志,宁静致远,俭约治国,减轻人民的负担,安人宁国,惟在于君。君无为则人乐,君多欲则人苦。统治阶级俭约则社会就有了很大的发展空间,社会经济也就发展了,因此,惩革弊风,厉行俭约是贞观之治的重要表现之一。

    公元七世纪初出现的贞观之治,以其清明的政治、先进的制度、健全的法制、包容的文化、繁荣的经济和强大的军事,成为中国封建社会中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时期。唐太宗作为中国古代著名的政治家,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组织和领导了卓有成效的改革,尤其唐太宗确立的法制思想,造就了中国历史上一个大气、包容的盛世时期,促进了社会的发展进步,这在封建历史上具有不容忽视的意义。

    (作者单位: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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