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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晨刊》中院:日照制定出台新规反家暴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年12月29日

《黄海晨刊》20161215

日照制定出台新规反家暴

受害人最快24小时内可申请到人身安全保护令

  本报讯(记者张超 通讯员 刘斌 王林林) 今年3月1日,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正式颁布实施,从此家暴不再是家务事,反家暴也有了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近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办理程序。
  据了解,《实施办法(试行)》共25条,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管辖、申请条件、证据、举证责任、审查、种类、送达、生效、执行等作出明确规定,使申请人的申请行为及人民法院的审查、执行更加明确,为及时有效地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切实可行的依据。
  《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不收取费用。
  《实施办法(试行)》确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会面;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内活动等措施。人民法院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后,应当于七十二小时内作出相应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裁定。
  根据《实施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应当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分别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或同住成年家庭成员。根据协助执行需要,还应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送达当事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村(居)民委员会、妇联组织、未成年人就读学校、幼儿园等单位,并向上述相关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同时,为让家暴受害人得到全面的保护,《实施办法(试行)》在协助执行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如果被申请人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生效期间,继续骚扰、殴打或者威胁受害人及其亲属,威逼受害人撤诉或放弃正当权益等行为,申请人可以向公安机关寻求保护,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办法(试行)》解读

  

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一庭法官
牟慧敏
  今年3
月1
日,我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真正将反家庭暴力从事后介入转变为事前预防,较好保护到了家庭弱势方的合法权益。
  我市《实施办法(试行)》的出台,为申请人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提供了详细、可操作性的指示,切实规范了申请人的申请行为。同时,也为我们审查、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提供了明确准则和依据,确保了法院能够更加及时有效地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最短时间、最大限度保护他们免受家庭暴力的侵害。
岚山区人民法院
  安岚法庭法官
王淑霞
  家是避风的港湾、心灵的归宿,若存在家庭暴力,则影响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破坏着家庭的幸福,给生活带来无尽的伤害。因男性体力的优势,家暴受害者多为女性。安岚法庭今年1至12月份共计审结离婚案件220件,很多案件一方当事人主张对方存在家庭暴力,但因取证困难,或是对家暴存在错误认识,大部分离婚案件并未被认定为存在家庭暴力。
  《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办理程序。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以后遭受家暴一方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可能性会大大增加。《实施办法(试行)》的出台,对家庭暴力起到了很好的预防作用,同时因有效制止家庭暴力,而使还没到解除婚姻关系程度的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得以维持,更好地保护了家庭弱势方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和谐。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卜雪雁
  《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布施行,使得家庭暴力从事后介入转变为事前预防,有助于保护家庭弱势方的合法权益。
  如果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将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反家庭暴力法》于今年3月1日施行以来,全市法院已经发出2份人身安全保护令,4月13日、4月28日,五莲县法院、东港区法院分别向有关申请人送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莒县人民法院研究室
王明龙
  《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细化了实务操作应用,对深入解决当前存在的家庭暴力问题提供有力价值引导,也为基层法院深入开展保护妇女权益给予很高的指导。
  下步工作中,我们将加大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打击力度,综合运用刑事、民事审判职能全力为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深入社区、农村,为广大家庭妇女同志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动员人民法庭干警结合典型案例走街串巷,大力开展宣传,以此提高百姓家庭和谐,维护家庭稳定,为构建和谐乡村、和谐家庭、和谐亲情贡献自己的力量。
五莲法院洪凝法庭副庭长
王义江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随着《反家庭暴力法》的颁布而出现的一个“利器”,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提供了有力保护,体现了法治的进步。该《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日照地区的实际情况及时出台,进一步规范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办理程序,使之更具有操作性。
  该《实施办法(试行)》突出体现了对家暴受害人提供方便、快捷、全面的保护,可操作性、执行性明确增强。
日照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梁作升
  反家暴法的实施,除了给家暴受害人更多保障外,更重要的是给公众树立一种反家暴的观念。该《实施办法(试行)》的出台,可以引导家庭成员之间正确处理家庭问题,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家暴案件的发生。同时能够促使有关职能部门,特别是公安部门及时发现并制止家庭暴力,有效震慑违法行为,有助于家庭稳定、社会和谐。
◇记者手记◇
  从《反家庭暴力法》的正式颁布实施,到我市《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办法(试行)》的出台,反家庭暴力的法律防线正越筑越牢、越织越密。《实施办法(试行)》的出台,不仅是对家暴受害者的有效保护,让他们在遭受家暴之后,第一时间就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唤起更多人的维权意识,让他们清楚地知道,家暴不是家务事,有法律撑腰,可以勇敢地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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