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2016年12月14日
日照制定出台
《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办法(试行)》
齐鲁晚报记者 徐艳 通讯员 刘斌 王林林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12月12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办理程序。
据了解,《实施办法》共25条,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管辖、申请条件、证据、举证责任、审查、种类、送达、生效、执行等作出明确规定,使申请人的申请行为及人民法院的审查、执行更加明确,为及时有效地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切实可行的依据。
《实施办法》规定,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不收取费用。
《实施办法》确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会面;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内活动等措施。人民法院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后,应当于七十二小时内作出相应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裁定。
根据《实施办法》,人民法院应当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分别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或同住成年家庭成员。根据协助执行需要,还应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送达当事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村(居)民委员会、妇联组织、未成年人就读学校、幼儿园等单位,同时向上述相关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同时,为让家暴受害人得到全面的保护,《实施办法》在协助执行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果被申请人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生效期间,继续骚扰、殴打或者威胁受害人及其亲属,威逼受害人撤诉或放弃正当权益等行为,申请人可以向公安机关寻求保护,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卜雪雁说,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保护人身权利的迫切需要,人民法院责无旁贷。《实施办法》的公布施行,使家庭暴力从事后介入转变为事前预防,有助于保护家庭弱势方的合法权益。
如果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将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分居期间遭骚扰施暴
日照今年发出2份保护令
齐鲁晚报记者 徐艳
《反家庭暴力法》于今年3月1日施行以来,全市法院已经发出2份人身安全保护令,4月13日、4月28日,五莲县法院、东港区法院分别向有关申请人送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4月13日,五莲县人民法院向申请人李芳(化名)、被申请人陈强(化名)送达了日照市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申请人、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已分居。在分居期间,被申请人不断给申请人发短信、打电话,并到申请人父母家中及其工作单位骚扰、辱骂、恐吓、跟踪申请人,给申请人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精神心理及正常工作造成严重影响。
为此,4月11日,申请人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禁止被申请人对自己进行一切形式的恐吓、辱骂、骚扰等行为。同时,向法庭提交了短信记录、通话记录、派出所的报警记录和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
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认真进行了审查,并到当地派出所进行了调查。
最终,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据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并在该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同时,法院还依法向相关派出所及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工作单位分别送达了该保护令,以上单位均表示将协助执行,确保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切实履行。
4月29日,张女士收到了东港区人民法院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这让处于恐惧之中多日的她终于有了安全感。
据悉,张女士与胡先生于1999年登记结婚,生有一子。双方起初感情较好,后由于张女士在外租房陪读上中学的儿子,夫妻俩分居两地,渐渐产生分歧。自今年4月份以来,胡先生搬到张女士租住的房屋内,多次酒后对张女士施暴,致其身体受伤。张女士为躲避伤害,借住同事家中,胡先生遂电话骚扰,并对张女士及家人实施跟踪,张女士起诉丈夫,请求法院判决离婚。但是离婚官司还在审理期间,丈夫仍对其进行言语威胁。因此,她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官在详细了解相关情况后,立即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将裁定书送达张女士及其丈夫胡先生手中,此外还向其住所地的派出所、居委会送达了该份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