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2015年5月26日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无需建筑资质
建筑工受伤状告房主索赔被驳回
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郑磊 王阳
建筑工所在的施工队为农民的平房进行翻建时,建筑工被砸伤。后建筑工以房主将房屋翻新工程承包给他人时,未审核他人是否具备相关资质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房主赔偿。五莲县法院判决房主无需赔偿。
张强与刘凌(均系化名)等人组成了一个施工队,该施工队由张强负责指挥管理,专门从事农村房屋翻建工程。2014年5月,贾海(化名)欲将自家一层的旧平房进行翻新,便找到了张强,并将该工程承包给了张强。
张强随即组织刘凌等人进行施工。施工队在施工时,刘凌不慎被从屋顶滑落的瓦片砸伤,头部受伤,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刘凌出院后找到张强与贾海索要赔偿,两被告拒绝给付,刘凌遂将两人诉至五莲县法院。
刘凌在庭审中主张,张强作为施工队的管理者,是其雇佣自己从事房屋翻新工作,应当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贾海作为房主,在将房屋翻新工程承包给他人时,未审核对方是否具备相关资质,亦存在一定过错,也应当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张强对刘凌所诉无异议,同意承担赔偿责任。而贾海则认为,自己不存在管理或指挥的失误,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今年3月,五莲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被告贾海家翻新的房屋属于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承揽此种工程的施工队并不需要具备相关资质;被告贾海在施工过程中亦不存在指挥管理失误。因此,对原告刘凌要求被告贾海承担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认可;判决张强担责六成,赔偿刘凌6万余元。
【法官说法】
农村房屋进行翻新时,房主是否需要审核承包方是否具备相关资质呢?
“并不是所有农民自建房都需要建筑资质。”法官介绍,我国《建筑法》第83条第3款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即“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是不需要建筑资质的。
法官介绍,所谓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我国《建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但通过原建设部制定的《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第3条第3项的规定:对于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以下简称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以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作为主要工作方式。可以看出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是指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即: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的住宅是不需要建筑资质的,反之三层(含三层)以上则是需要建筑资质,受《建筑法》调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