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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晨刊》五莲:小伙按工资主张误工费被驳回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2月06日

《黄海晨刊》2015年2月6日

  小伙按工资主张误工费被驳回

  本报讯(记者 李培安) 一小伙在发生交通事故索赔时,主张误工费按自己当前工作工厂的工资计算,这样到底合理不合理呢?2月4日,五莲县人民法院法官向记者透露,因小伙在该工厂仅工作了14天,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情况,其主张未获法院支持。

  去年8月份,仲某骑着二轮摩托车与刘某停放在路边的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仲某受伤。

  交警部门认定,仲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仲某就其损失向刘某索要未果,便起诉到法院,请求刘某赔偿其包括误工费在内的损失总计2.5万余元。

  庭审中,仲某提供了一家工厂的相关证明材料,证实事故发生时其已在该厂工作了14天,工资为每天100元,并由此主张误工费10400元。

  该起案件承办法官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人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法官介绍,该起案件中,原告仲某在事故发生时仅在工厂工作了14天,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情况,故对其按工资标准每天100元主张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最终,因为原告仲某是农村居民,按2013年山东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确认其误工费为1770元。

  (文中案例及相关法律解释由五莲县人民法院 赵颖颖 王阳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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